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業經臺│有期徒刑8月(業經│有期徒刑10月(業經│││中高分院96聲減1276號│臺中高分院96聲減│臺中高分院96聲減│││裁定減刑為2月15日)│1276裁定減刑為4月│1276裁定減刑為5月│├────────┼──────────┼─────────┼─────────┤│犯罪日期│94.07.05至94.11.01│94.11.01│94.10.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5884號│95年偵字第113號│94年度偵字第180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易緝字第442號│95年訴緝字第441號│95年易字第26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07│95.08.07│95.12.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易緝字第442號│95年訴緝字第441號│95年易字第26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28│95.09.12│96.01.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執字第8727號│95年執字第9228號│96年執字第140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業經臺│有期徒刑5月(業經││││中高分院96聲減1276號│臺中高分院96聲減││││裁定減刑為4月15日)│1276裁定減刑為2月│││││15日││├────────┼──────────┼─────────┼─────────┤│犯罪日期│95.07.27│95.07.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3429號│95年毒偵字第342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346號│96年上訴字第34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6│96.02.1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346號│96年上訴字第3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5│96.02.1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執字第4365號│96年執字第4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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