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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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94號原告甲0000000
MERNSW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登城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