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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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大麻捲煙1支,淨重0.1260公克(取樣0.0038公克,餘重0.1222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依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62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毒品,經送驗鑑定含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屬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44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97年6月22日2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大麻捲煙1支,淨重0.1260公克(取樣0.0038公克,餘重0.1222公克),經送驗鑑定結果含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屬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448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詳偵查卷第41頁、第42頁之間),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大麻,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