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核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全體共有人需合一確定,應以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本件原告訴請分割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僅列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丁○○為被告,而分列其餘共有人丙○○、 宋豔華 、甲○○、 宋文興 、乙○○、 宋元炳 為利害關係人,此有本院卷附原告起訴狀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甚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說明系爭土地共有人丙○○、宋豔華、甲○○、宋文興、乙○○、宋元炳是否為本件訴訟當事人,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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