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欄「 戴鈺淳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