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9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規定,敘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