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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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19號原告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士儼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 律師被告酷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翊瑋 被告COOLPLAY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鄭翊瑋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昱玟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定嬴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