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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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可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2萬3,387元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息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2萬3,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