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築居空間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吳俊緯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 陳威宏
蔡秋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池伊苓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