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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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吳宜青 被告 孫若寧
李國方 郭峻銘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浩煒 被告吳玟錦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巫美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