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44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一千九百八十二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十八
萬零一百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元,尚欠八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