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43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參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