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蔡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鍾邦久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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