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66號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豪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利益新台幣1,520,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8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1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上訴利益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