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五十五分許,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一‧一公克;淨重○‧四公克,與不知情之乙○○共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街○○號前,將前開毒品丟出車外,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死亡,有臺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北縣板一戶字第九二一五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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