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華 訴訟代理人 丁中 原律師
林俊吉 律師被告 李宗鎧
李岳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複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李宗鎧與他人共同詐欺原告,原告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1474號案件偵查中;原告另向士林地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99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被告李宗鎧為免遭強制執行,明知被告李岳為其父親,並無金錢消費借貸之事實,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其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號之建物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系爭抵押權並無實際擔保之債權,被告李宗鎧與李岳間因通謀而虛偽為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其意思表示無效,而其等行為已侵害原告對被告李宗鎧之債權,是而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等語。而原告上開主張其與被告李宗鎧間之債權,復為兩造間另件士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該事件尚在進行中仍未終結,此經兩造均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證屬實。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