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張翊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6,980元

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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