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張翊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6,980元
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