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76號

上訴人 張進興

蔡昀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 律師

華奕超 律師

被上訴人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8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09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陳麗芬

法官游悦晨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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