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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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237號聲請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補正支票(票號:AB0000000)之發票日期,並提出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