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訂之宏泰人壽增額終身壽險之保單條款第30條前段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可稽。而要保人之原告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起訴狀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