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延芬永豐商業銀行 羅東分 │96年8月31日│24,071元│QI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