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深知施用毒品殘害人心,提起本件上訴向毒品說不,並透過宜蘭縣衛生局轉介接受美沙冬治療。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3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協商程序,於公訴人、被告甲○○及本院公設辯護人之合意範圍內,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笫455條之4笫1項笫1款、笫2款、笫4款、笫6款、第7款或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上訴意旨亦未具體指摘本案有何得提起上訴之情事,顯與前揭規定有悖,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