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李敏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內政部101年12月24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說明1份、新舊章程各1份、法人登記證書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