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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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陸佰
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部分,有漏計地政測量規費
新台幣(以下同)4300元之明顯誤算情形,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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