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光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