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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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一至四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六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5日│96年11月20日│97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6年度偵│苗栗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5906號、97毒│字第5906號、97毒│偵字第3885號│││偵字第260號│偵字第26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6│97年度易字第106│9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284號│號、284號│2955號││├────┼────────┼────────┼────────┤││判決│97.09.16│97.09.16│97.09.30│││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6│97年度易字第106│97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284號│號、284號│2955號││├────┼────────┼────────┼────────┤││判決│97.09.16│97.09.16│97.11.2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88號(苗栗│助字第88號(苗栗│字第18020號(98│││98執62)(98執更16│98執62)(98執更16│執更1677)│││77)│77)││└────────┴────────┴────────┴────────┘┌────────┬────────┬────────┬────────┐│編號│4│5│6│├────────┼────────┼────────┼────────┤│罪名│竊盜罪│過失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97年4月25日│97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緝字第1770號│緝字第1776號│偵字第44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上字第│97年度交簡字第│97年度易字第││事實審││953號│187號│3919號││├────┼────────┼────────┼────────┤││判決│97.11.28│98.01.20│98.02.1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中簡上字第│97年度交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953號│187號│530號││├────┼────────┼────────┼────────┤││判決│97.11.28│98.02.16│98.03.27│││確定日期│││(不合法,駁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33號(98執│字第3874號│字第5442號│││更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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