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