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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