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家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家暐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張家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94號),前雖於本院審理中經羈押在案,惟該案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判決確定,被告已於101年2月20日以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庚字第2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結案等情,有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庚字第27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核,是被告現已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