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興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興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