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