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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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林紫彤被告梁維宗
梁文成梁萬河 陳梁惠美 陳梁春美 梁淑美 梁淑珍 梁立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關於「新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