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本院前述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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