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 張羅玉妹 被告 吳瀚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為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未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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