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