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鴻寧
莊明輝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易定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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