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設臺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淑文 律師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生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10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2,900,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412元,合計195,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