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上訴人晉生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許裕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104年度重訴字第33
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250,000元(即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兩造契約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至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之金額,則包含在第二項之範圍內,無庸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7,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