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0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人之印章。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10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人之印章。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