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俊中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告 黃墨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