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貳包共淨重拾貳點叁肆公克(壹包毛重拾肆點柒肆公克、淨重拾貳點零肆公克,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毒偵字第五八三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安非他命二包(一包毛重十四、七四公克,淨重十二、0四公克;一包毛重0、五公克,淨重0、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