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零點陸陸公克,總淨重零點肆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道往臺北方向,查獲甲○○(已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三四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二號)。惟查獲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0點六六公克,總淨重0點六四公克,驗餘淨重0點四四公克),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一八三號之鑑驗通知書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違禁物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