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4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院台訴字第○九二○○九一○○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原告訴狀誤列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勞工保險局)及其於原告起訴時(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之代表人姓名(總經理 廖碧英 )(說明:原告訴狀原載列之被告為行政院,非係原處分機關,原告曾依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補正被告為內政部」,因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勞工保險局始為 適格 之當事人,故原告前此「補正」應認不生效力,本院仍應另裁定命原告補正適格之被告),並請原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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