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7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一號
原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
鍾亦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允許乙○○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以「可增進封膠效率之覆晶封裝結構及製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三二四一四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二)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二二○○八五六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聲請裁定允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劉道文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