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10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震煌選任辯護人邱基峻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被告 林宜良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綺雯 律師被告 郭志峰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 吳清豊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 律師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 律師被告 吳明聰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 律師被告 李信良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 律師被告 林正井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 律師被告 李源興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 律師被告 林定諭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 簡添財 選任辯護人 何俊墩 律師被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楊靖儀律師選任辯護人朱淑娟律師被告 鄭丁嘉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李金全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被告 馬青雲 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 律師被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 律師被告 林正順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被告 李建模 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選任辯護人張宗琦律師選任辯護人陳姿樺律師被告 謝柏毅 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 律師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 林承賢 選任辯護人黃榮作律師被告 柯世家 選任辯護人 王國論 律師被告 莊晉翔 選任辯護人 胡惟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 柯杉穎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律師被告 林清昌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 蔡明憲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 徐國雄 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 律師被告 吳銘傳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 翁啟仁 選任辯護人黃榮作律師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選任辯護人趙禹任律師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
二、被告吳震煌等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爰因本案起訴事實甚多,事證繁雜,比對相關卷證資料暨製作判決書極為費時。為此,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9月29日下午2時,於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判。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