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人 彭盈綺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彭盈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5頁)、戶籍謄本(卷第1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2頁至第1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8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7頁至第11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任職於髮拉麗美髮沙龍,提出收入切結書每
月收入15,000元,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勞保投保於台北事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勞保投保資料等在卷可證(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第16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且參酌其勞保投保資料,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㈢又查,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父親 彭世明 扶養費2,000元
(卷第25頁背面)。其父為00年生,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參考清單分別為606,230元、564,155元,平均每月收入為50,519元、47,013元,名下土地、房屋、田產共28筆,公告地價為6,240,008元,此有戶籍謄本、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參考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參卷第26頁、第30頁、第33頁、第38頁至第40頁),應認其頗具資力,尚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關於聲請人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個人生活支出約10,000元(卷第25頁背面),較諸主管機關所公布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85元而言,尚屬適當,並未過高。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5,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10,000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餘5,000元。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948,464元,扣除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6,125元(見卷第58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000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49年【計算式:(2,948,464-6,125)÷5,000÷12=49,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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