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5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陳保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7月19日締結消費性貸款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19日至100年7月19日,且以
每月為1期,共84期,於每月按期攤還本息,利息則以週年
利率9.25%計算。倘被告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攤還上開本息
,依系爭契約第5條違約金之約定,逾期在6個月內者應按上
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且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喪失
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未
依系爭契約繳款,迄今尚餘本金184,208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爰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系爭契約書、繳息明細表、被告戶籍謄本、利息計算書等
件影本各1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第57至61頁
);且原告當庭提出前開證據原本經查明屬實,是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被告自
應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清償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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