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可偉 、 陳學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1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