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貴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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