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貴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