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532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魏健航

被告 吳依庭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56,96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多不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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